在中国,一级建造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其报酬所得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九类收入。对于一级建造师而言,其主要收入来源可能是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
一、工资、薪金所得
如果一级建造师在企业或事业单位工作,其获得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企业应在支付工资时,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方法为:
应纳税所得额=工资收入-免税额-各项扣除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2019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即免税额)为5000元/月;各项扣除包括三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等。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根据应纳税所得额确定,详见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二、劳务报酬所得
如果一级建造师提供的是独立劳务,如担任工程项目顾问、参与项目评审等,那么其获得的报酬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在支付劳务报酬时,支付方应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方法为: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收入×(1-2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劳务报酬收入的20%作为费用扣除;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根据应纳税所得额确定,详见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需要注意的是,一级建造师在不同情况下可能同时涉及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需要分别计算两种所得的应纳税额,然后将两者相加,得出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
一级建造师在获得报酬时,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或支付方有义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个人也有责任了解并遵守税法规定,确保合法纳税。如有任何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税务人士或向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