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

(一)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赔偿金。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其从业人员或者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含急性职业中毒)以及第三者直接财产损失,应由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医疗救护和抢险救援费用。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为防止或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包括医疗救护、第三方参与救援、事故鉴定和善后处理而产生的应当由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的直接费用。

(三)法律服务费用。发生可能引发保险合同项下赔偿的情形时,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被提起诉讼或仲裁,事先经保险公司(或共保体)书面同意支付的合理、必要的仲裁、诉讼、鉴定、取证、案件受理、评估、公证等相关费用。

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产品,其责任范围不得小于上述范围。

以上所称“第三者”是指除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机构和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含实习生、被派劳动者)以外的个人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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