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专门有一章对消防档案提出要求,分以下几条:第四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第四十二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四)消防安全制度;(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第四十三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八)火灾情况记录;(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第四十四条: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1、档案类:建立消防器材设施台账、消防维护保养记录、完善消防管理制度、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装备配备统计检查档案、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消防应急灯及消防通道、防火门的检查档案、消防重点部位的管理档案;

2、制订公司应急逃生路线,绘制应急逃生路线图。消防器材设施简图、规划消防车通道;

3、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定期演练;

4、组建应急人员队伍,并组织学习专业安全知识或参与消防培训相关的知识;

5、组建应急救援队伍,队伍人员参与急救员培训;

6、涉及危化品的档案建立,例如MSDS;

报建申请、设计资质、施工质资、设计图纸、施工图、材料明细,购买发票、竣工图纸和验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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