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属等额转让,按如下情况区别处理:
(1)如果你单位属于“查账征收”方式交所得税的,那么只要办妥了投资人变更就可以了;
(2)如果你单位属于“定期定额”方式交所得税的,首先定期定额的金额,合伙人按各人投资比例分担。
中途有一位投资人变更了,他应负担他走之前一段时间的税,如5月份变更,那么他负责交1--5月份的所得税,其余6--12月份的由接收人负担.不变的那位投资人,还是负担他原来按比例应负担的部分。
(3)按"定率”征收,按已交或须交的金额,参照(2)的方法计算合理分担。说明:上述方法未考虑转让时,盈亏的分配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