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认定业绩条件:(满足此条件中1—3条中的一条,或4-14条的两条以上):
1. 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一项以上。
2. 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一项以上;省辖市级科学技术一等奖二项以上。
3. 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或国家优秀勘察设计奖一项以上奖励。
4. 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奖项目或国家专业行业优质工程奖项目一项以上。
5. 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一项以上;省辖市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一项;二等奖二项;三等奖三项)。
6. 参与编写国家、行业、省级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定额、标准图集一项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
7. 参与完成一项省辖市(厅)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课题,或研究开发工程建设领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一项以上,通过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一项或省辖市(厅)级二项以上重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同级主管部门批复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