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应当迅速而毫不拖延地开始该工程的施工。只有在有正当延期的理由时,经过办理申请延期手续后,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才能延期开工并给予延长的工期。否则,责任应当由承包商自负。合同条款中对此亦有明确规定,即监理工程师应在中标函颁发日期之后,于投标书附件中规定的期限内发出开工令。这样明确规定是十分必要的。否则,如果业主拖延开工时间,承包商蒙受损失而得不到赔偿。
施工单位接到总监发出的开工令后7天以内必须开工。施工单位满足工程开工的管理人员、施工人员、施工机械设备、材料进场后,编制开工报告申请,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总监下发工程开工令,施工单位可以开工。
当施工单位可以开工,但因为某些原因不愿开工,在接到开工令7天内必须开工,建设单位在开工令发出的14天内支付工程预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