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特殊工种审批管理规定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

原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1993〕120号)和原省劳动厅《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9〕100号)下发以来,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遏制违规办理职工提前退休,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方面作了大量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有的地方对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把关不严,审批条件掌握不一,个别主管部门违反规定向所属单位批复特殊工种目录,引起类似工种在各行业、部门之间攀比。特别是企业改制和养老保险扩面以后,在特殊工种执行范围、管理审批等方面出现一些新的问题。为维护职工合理权益,规范职工退休审批制度,促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范围和对象

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对象,为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及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企事业的单位,因转制、兼并、合资(合作)或改变隶属关系的,职工从事的原工种岗位、其生产工艺和生产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继续按照国家及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所确定的提前退休工种执行;职工因企业破产、转制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离开原单位,并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原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按原省劳动厅浙劳险〔1999〕26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各地不得擅自扩大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范围、对象。

二、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所确定的特殊工种目录

在国家新的工种目录尚未公布之前,必须严格按照原劳动部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目录执行。除原劳动部、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及我省有明确规定可参照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所确定的有关特殊工种外,其他所有企业一律不得跨行业工种比照执行提前退休。对原确定的特殊工种目录,随着科技进步、生产设备工艺以及劳动条件和环境已发生变化(如手工大锤、手工水泥搅拌等已被机械所替代等),已不具备特殊工种条件的,应不再作为提前退休特殊工种岗位执行。

三、加强对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管理,建立退休前公示制度

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单位应建立特殊工种管理档案,将本单位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名称、职工姓名及人数、从事特殊工种起止时间及变换工种(工作)岗位等情况,作出完整记录,并每年向劳动保障部门备案一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所辖管理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的职工,进行年度审核、登记,并实行计算机管理。当职工符合提前退休条件时,在报送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企业将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名称、起止时间及累计从事特殊工种年限,在企业内部公示5-7天,无异义的,由劳动工资人事部门、工会组织签署公示意见,经企业领导签字后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因各种原因调离企业,在调离前,企业应为其办理公示手续,并存入本人档案。

四、统一规范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审批手续

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根据劳动保险部劳社部发〔1999〕8号文和原省劳动厅《关于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休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9〕100号)规定,统一由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企业上报材料,对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名称,从事时间、公示结果,企业上报备案材料及本人档案记载等情况进行认真核对,作出初审意见后,并附有关材料,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县(市、区)报送材料后,应在5-7天工作日内作出审批。

在杭的省部属企业及原行业统筹单位,按原劳动厅浙劳险〔1999〕121号文件规定的要求,其特殊工种向省劳动保障厅备案,审批程序不变。

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严格把好审核、审批关,对没有原始档案或原始档案没有记载特殊工种经历的,不得作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依据。对违反规定办理特殊工程提前退休的职工,应立即停发并追回已发基本养老金。对特殊工种多的企业或曾发生弄虚作假的单位,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应重点监控。

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企业及主管部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报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要严格把关,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财政厅联合发布的《浙江省特殊工种审批管理办法》,浙江省特殊工种审批管理规定如下:

1. 特殊工种的定义:特指建筑施工领域中具有一定危险性、特殊性、技能要求较高或需要专门资质认定的工种。

2. 审批机构: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特殊工种的管理审批工作。

3. 审批要求:特殊工种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或技能要求,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的从业资格和技能要求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并报省人社厅备案。

4. 申请材料:从事特殊工种的个人或单位需向省人社厅提交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明、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培训等证明及适当数量的照片等。

5. 审批程序:省人社厅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申请材料的审核、审批和发证工作。审批结果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或发证单位。

6. 证件有效期:特殊工种从业人员的证件有效期一般为3年。证件过期后,需要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7. 监督管理:省人社厅将定期进行特殊工种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核和工作场所的检查,以确保从业人员的合法性和工作安全。

8. 处罚措施:对违反特殊工种审批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予以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证件等。以上是浙江省特殊工种审批管理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规定还需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及具体通知文件。

《浙江省特殊工种审批管理规定》旨在规范浙江省特殊工种的审批管理,保障特殊工种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特殊工种行业的健康发展。该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特殊工种的定义和范围:特殊工种是指对特定人群或特定职业的从业人员进行严格审批和管理的职业类别。特殊工种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人员、消防员、危险物品操作人员等。

二、特殊工种的审批程序:

1. 申请:从事特殊工种的个人或企事业单位需向所在地的特殊工种审批机构提出申请,提交有关资料。

2. 审查:特殊工种审批机构对申请人的资质进行审查,包括从业经历、技能水平等。

3. 考试或培训:特殊工种审批机构可要求申请人参加相应的考试或培训,以验证其专业能力。

4. 颁发证书:通过审查和考试或培训合格的申请人将获得特殊工种的从业资格证书。

三、特殊工种从业人员的管理:

1. 注册备案:取得特殊工种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需向所在地的特殊工种管理机构进行注册备案。

2. 定期体检:特殊工种从业人员需按照规定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向特殊工种管理机构报告检查结果。

3. 培训和考核:特殊工种从业人员需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确保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更新和提升。

4.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特殊工种规定的从业人员,特殊工种管理机构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警告、罚款、撤销从业资格等处罚。

四、特殊工种的监督和评估:

1. 监督检查:特殊工种管理机构将定期组织对特殊工种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评估考核:特殊工种管理机构将根据特殊工种的特点和需求,定期进行评估考核,评估特殊工种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和工作质量。

五、法律责任:违反《浙江省特殊工种审批管理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行政拘留等。

六、附则:特殊工种审批管理规定的具体实施细则由浙江省特殊工种管理机构另行制定。以上是《浙江省特殊工种审批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细则和实施办法可根据相关部门的制定情况进行了解。

一、从事建筑施工领域焊接、切割作业的人员应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合法有效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建筑焊工)”,或应急管理部门颁发合法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活动。

二、持省外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其证书信息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公共服务门户”显示为有效,无须重新申办证书,即可在省内从事相应作业活动。

三、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发现无证、证书过期、持假证等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活动的,依法追究相关企业及人员责任。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公共服务门户—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信息”和“浙江省建设信息港—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查询真伪;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证书在“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系统中查询真伪。

根据浙江省特殊工种审批管理规定,特殊工种是指工作环境、工作条件或者工作方式等存在特殊情形的工种,需要经过审批机关批准方可从事的职业。规定了以下内容:

1. 特殊工种的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高温作业、密闭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危险化学品作业、爆破作业、特种设备作业等。

2. 审批机关:设立了特殊工种审批机关,负责特殊工种的审批及管理工作。

3. 审批程序:特殊工种从业人员需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审批机关将进行资格审核、培训考核及体检等程序,并根据情况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 相关责任:将特殊工种的安全责任分配给用人单位、特殊工种从业人员及审批机关等相关方,明确各方的权责。

5. 监督管理:设立了特殊工种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特殊工种的从业情况进行监督及检查,保障特殊工种从业人员的安全和权益。以上是关于浙江省特殊工种审批管理规定的一些内容,具体的规定可参考浙江省相关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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