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1.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要求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及特种作业人员范围的确定机制的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取得相应资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的确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这是一项授权性规定。

新《安全生产法》于2021年9月!1日正式实施。把以人为本,生命至上作为根本出发点,加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风险辨识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加大违法行为惩罚力度。

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等等。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部分文章是来自自研大数据AI进行生成,内容摘自(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

为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