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检查十不准

″十不准″如下:

(1)不准甩掉无压释放和过电流保护。

(2)不准甩掉漏电继电器。

(3)不准甩掉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

(4)不准甩掉局部通风机风、电、瓦斯闭锁装置。

(5)不准明火操作、明火打点、明火放炮。

(6)不准用铜、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7)停风、停电的工作面,没有检查瓦斯不准送电。

(8)失爆的电气设备不准使用。

(9)不准在井下敲打、撞击、拆卸矿灯。

(10)不准带电检修和搬迁电气设备。

(1)严禁超设计能力下达生产任务。

(2)严禁瓦斯治理机构人员不齐组织生产。

(3)严禁挪用瓦斯治理专项资金。

(4)严禁无风微风和违反规定的串联通风。

(5)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6)严禁瓦斯检查空班漏检。

(7)严禁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

(8)严禁掘突出头采突出面。

(9)严禁监测监控系统弄虚作假。

(10)严禁不按规定实施放炮作业和撤人设岗。

瓦斯检查作业十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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