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不准″如下:
(1)不准甩掉无压释放和过电流保护。
(2)不准甩掉漏电继电器。
(3)不准甩掉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
(4)不准甩掉局部通风机风、电、瓦斯闭锁装置。
(5)不准明火操作、明火打点、明火放炮。
(6)不准用铜、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7)停风、停电的工作面,没有检查瓦斯不准送电。
(8)失爆的电气设备不准使用。
(9)不准在井下敲打、撞击、拆卸矿灯。
(10)不准带电检修和搬迁电气设备。
(1)严禁超设计能力下达生产任务。
(2)严禁瓦斯治理机构人员不齐组织生产。
(3)严禁挪用瓦斯治理专项资金。
(4)严禁无风微风和违反规定的串联通风。
(5)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6)严禁瓦斯检查空班漏检。
(7)严禁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
(8)严禁掘突出头采突出面。
(9)严禁监测监控系统弄虚作假。
(10)严禁不按规定实施放炮作业和撤人设岗。
瓦斯检查作业十不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