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务合同应当在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的什么的事项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和(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

职业危害是职工生产劳动过程所发生的对人身的威胁和伤害。职业危害因人们所从事的职业或职业环境中所特有的危险性、潜在危险因素、有害因素及人的不安全行为所造成的危害。

包括两个方面: ①职业意外事故。即在职业活动中所发生的一种不可预期的偶发事故。

②职业病。即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职业病与职业危害因素有直接联系,并且具有因果关系和某些规律性。

第五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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