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和(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
职业危害是职工生产劳动过程所发生的对人身的威胁和伤害。职业危害因人们所从事的职业或职业环境中所特有的危险性、潜在危险因素、有害因素及人的不安全行为所造成的危害。
包括两个方面: ①职业意外事故。即在职业活动中所发生的一种不可预期的偶发事故。
②职业病。即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职业病与职业危害因素有直接联系,并且具有因果关系和某些规律性。
第五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