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法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有:
1.审查: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2.提供地下管线资料、气象水文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保证真实、准确、完整。
3.费用管理:不得调整和挪用。
4.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监督机构备案。
5.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布置,明确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6.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监督机构上报备案资料:
施工单位资质等级;拟拆除或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的毗邻建筑物的说明;施工组织方案;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