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
食品生产者需要换发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东莞分厅提出申请,填写业务表单及上传电子材料。为避免出现证件过期情况,建议申请人提前3个月提出换发申请。
2.受理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询办理进度、查看和打印《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实施的,应主动提出撤回申请。
4.领取结果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结果后,由申请人到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取准予许可决定书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领取不予许可决定书。申请人需携带法人或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领取登记证。被委托人发生变化的,还需提交申请人盖公章或签名盖指印的书面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