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裁决制度(System of One Hearing) 是中国经济合同仲裁机关对经济合同纠纷案件裁决一次即告终结的制度。当事人如对裁决不服,不能再就同一案件向任何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只能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级仲裁就是一次裁决即为最终的仲裁。是指任何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都是最终裁决,当事人不服裁决的,不能向上一级仲裁委员会再次申请仲裁,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实行一次裁决原则可以及时解决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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