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二条煤层倾角大于12°的采煤工作面采用下行通风时,应当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煤工作面风速不得低于1m/s。
(二)在进、回风巷中必须设置消防供水管路。
(三)有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严禁采用下行通风。
【名词解释】下行通风
下行通风———风流沿采煤工作面由上向下流动的通风方式
【条文解释】本条是对采煤工作面下行通风的规定。
采煤工作面采用下行通风,有利于抑制工作面的煤尘飞扬;同时,对于防止工作面顶板积存层状瓦斯和防止上隅角瓦斯积聚十分有利。但是,下行通风也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例如下行通风阻力较大,所以煤层倾角大于12°的采煤工作面采用下行通风时,应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且采煤工作面风速不得低于1m/s,在进、回风巷中,必须设置消防供水管路,以利于防尘防火。特别是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发生突出时,下行通风很容易引起大量瓦斯的逆流而进入上部进风水平,扩大突出事故的危害范围。故此,有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严禁采用下行通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