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环保大队职责

1公安县环境监察大队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

二、依据法规、规章授权或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对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与规章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三、负责全县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超标排污费和排污费的征收工作。

四、负责排污费财务管理和排污费年度收支预、决算的编制以及排污费财务、统计报表的编报汇审工作。

五、依法对本行政区内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因污染引起的纠纷以及检举控告环境违法行为的来信来访和生态破坏事件进行调查,并参与处理。

六、负责全县自然生态保护环境监察工作,加强对资源开发和非污染性建设项目的现场监督检查。

七、负责全县农业生态环境监察工作,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八、现场核查排污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实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情况,负责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的现场监督管理和排污口规范整治工作。

九、参与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负责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负责环境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总结交流环境监察工作经验。

十一、承担主管和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环境安全保卫总队的主要职责包括:

组织、指导、协调侦办涉及环境犯罪的刑事案件,直接查处和侦办社会反响强烈、下级公安机关查办困难的环境犯罪案件;

建立与环保部门刑事执法、行政执法的相互衔接与协调联动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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