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市辖区城镇居民家庭或个人申请住房保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年满十八周岁;
(二)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需取得本市市辖区户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取得本市市辖区户籍一年以上;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十五平方米;
(四)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人均收入应当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倍;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人均收入应当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因重大疾病、离异等原因,家庭原有唯一住房转移成为无房家庭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