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畜禽规模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必须符合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现有或新建成的养殖场,经县环保部门验收符合要求的,由县环保部门出具验收合格意见。
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或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的养殖场,县环保部门要提出限期治理意见。被列为限期治理的养殖场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并定期报告污染治理情况,治理完成后由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取缔和停止养殖活动。县畜牧水产部门在审核动物防疫条件时,要严格依法审查相应的环保条件,对县环保部门验收不合格的养殖场,不得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净化养殖环境,实行粪便集中处理。畜禽养殖粪便收集运输处理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实行集中处理。各乡镇场(街道)应积极配合提供一定的荒坡地用于畜禽粪便收集预处理。
(1)建立粪便产量台帐。由县畜牧部门牵头会同县环保、县水库养殖污染治理执法大队对全县所有畜禽养殖场每日所产粪便量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核定总量,建立粪便产量台帐。对年出栏生猪500头、鸡1万羽以上的畜禽养殖场所产粪便实行签约管理,定期追踪核查,防止违法外运造成污染。
(2)规范调运程序。实行“四统一”:一是统一储装。畜禽粪便严格做到干湿分离,凡畜禽粪便必须统一采用带盖城市垃圾桶储装,粪尿另行储运。储装桶由养殖场先行购买,由专业公司给予补贴。二是统一车辆运输。畜禽粪便必须由符合环保要求的专门车辆运送。运输车辆由县水库污染治理执法大队统一向社会公开招标,其他任何车辆不得擅自从事粪便的运输。三是统一收购。按照畜禽粪便产量,由专业公司组织人员上门调运,做到随行就市。四是统一处理。所收购畜禽粪便统一运输至各乡镇场(街道)所建立的预处理发酵点进行生物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