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库存现金的清查可分为以下3个基本步骤:1.核准数字为明确责任、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理意见,应全面核实原始凭证中记录的货币资金、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数字,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
对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及时清理,提出处理方案。
2.调整账簿核准数字后,以“实存”为原则,根据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有关账簿。盘亏时冲销账面记录,盘盈时则补充账面记录,做到账实相符之后可将此对比表进行文字说明,并报送有关部门或领导。
3.报请批准有关部门或领导提出处理意见之后,会计可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批复意见编制有关凭证,登记有关账簿,达到追回财产损失的目的。库存现金的会计处理在库存现金的清查过程中发现溢余或盘亏,应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账户进行核算。以实际存在的库存现金为准,出现溢余时,应增加库存现金账户记录,同时计入“待处理资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出现盘亏时,应冲减库存现金账户记录,同时计入“待处理资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账户。对于无法查明原因的库存现金溢余,应计入“营业外收入”;对应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库存现金溢余应计入“其他应付款——XX单位或个人”账户;应由保险公司或责任人赔偿的库存现金盘亏,应分别计入“其他应收款——应收保险赔款”与“其他应收款——XX赔偿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