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个人的看法:1、生产型企业可以采用发出商品科目,发出商品期末可以有余额,发出商品的期末余额,因为还不符合结转成本的要求,其实最终还是在报表的存货中体现。
2、根据我个人的经验,库存商品转入发出商品时,不用计提销项税,因为按照会计准则,这时的确不符合收入的确认标准,因此没有计提销项税的依据。
3、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按照会计准则你们公司不应该确认收入、不应该计提销项税同时结转成本,但是会计和税务往往是两条线,税务局很有可能要求你们按照发出商品缴纳税款,比如房地产公司就会按照预收账款缴税。这时,我觉得有两个方法,一个是和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如果他们确认了你们的发出商品的确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就应该在报告中进行说明,税务局也许会认可;另外一种方法是,你们和税务局沟通,税务局往往是只要保证了今年的税赋额度,会放企业一马,因为他们也会为明年的任务着想,最多是要求你们预缴税款。个人的浅见,希望能够帮到你。今天补充一下,我翻阅了200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教材《会计》,里面有例题使用了“发出商品”这一科目,因此我推断这个科目目前可以使用。并且我国现在要求统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逐步废除行业会计核算办法,因此这个科目的使用应该不分生产型企业和非生产型企业了。同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如果不符合收入确认的那几个原则,是不能确认收入并且计提销项税的。实务中税务会根据他们的想法对企业进行要求,这是税务实务和会计理论的差异。做学问是很严谨的事情,我不敢说的太绝对,希望能够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