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幼儿教育事业获得新生。
设置专门机构领导幼儿教育事业。1949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成立,在初等教育司内设置幼儿教育处。1952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19次会议决定成立高等教育部,中央教育部机构相应调整,幼儿教育处由原来的司属处调整为部的一个直属单位。幼儿教育事业在中央教育部直接领导下迅速发展。1951年10月,《政务院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明确规定:“实施幼儿教育的组织为幼儿园。幼儿园收三足岁至七足岁的幼儿,使他们的身心在入小学前获得健全的发育。幼儿园应在有条件的城市中首先设立,然后逐步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