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现场检查指南》指出,非现场检查主要适用以下情形:(一)因健康风险等危机因素不能实施现场检查的;(二)被检查经营企业或场地具有较好的药品GSP和药品GPP合规历史,但存在以下情形需要开展检查的:
1. 药品委托销售、储存、运输,或涉及多个经营场地(如连锁门店、多仓协同等)需实施延伸检查或联合检查的;2.因药品经营许可变更、延续等不能完全根据书面资料审核,而需要核实有关问题的;3.药品监督抽查、疫苗流通巡查中可以采取非现场方式的。
(三)必要时,可采取混合检查方式。因非现场检查的局限性,不能完全替代现场检查,基于风险评估联合属地药品监管部门派出1-2名检查员到被检查场地,按照非现场检查方案要求对有关问题进行现场核实的,即为混合检查方式。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有因检查、首次许可检查及其他不适用于非现场检查的情形,应当采取现场检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