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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北省人民教育基金会关于开展原民办教师、原代课教师一次性经济补偿工作的通知》,湖北省对原辞退民师的补偿政策如下:在岗期间,民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并纳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范围。养老和医疗保险,由各级财政筹资,通过“社会服务中心”为所有在岗和离岗民师建立个人账户,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离岗民师从1990年下学期起,按所从事教育工作年限(以学校证明为准),由所在县(市、区)财政按月发给一定数额的生活补贴。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一次性发放生活补贴。对于在认定工作截止日期(2012年12月31日)前已去世的原民办教师,其配偶或子女可以享受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配偶每月300元,子女每月150元。去世的民师不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偿。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政策仅适用于湖北省内原辞退民师,具体的补偿标准和政策可能因地区和时间而有所不同,建议您关注当地政策变化,并咨询相关部门以获取最新的政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