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和保护幼儿原则首先是有法可依。
在《儿童权利公约》第6条中从教育角度引导明确的阐述了儿童的尊重和保护。《儿童权利公约》第6条规定:“缔约国确认每个儿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权,缔约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存活与发展。”即每一个儿童都享有生存发展的权利。任何危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都是违犯公约的,是损害儿童尊严的,应当采取一切措施,包括立法、行政等促进儿童的健康成长。不可否认,儿童在生理、心理上都是弱小和不成熟的,因此当然需要成年人来保护。但是,保护不能替代儿童行使自己的权利,保护更不能抹杀对儿童权利的应有尊重。儿童拥有独立的完整的人格,必须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人格既是一个社会学概念,又是一个法律概念。从社会学意义上说,人格是指个人的尊严、价值和道德品质的总和。从法律意义上说,人格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包括人身自由、生理活动能力的安全、主体人身专有标识的安全等,也包括主体获得良好的社会评价、公民的尊严、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人身利益、公民的个人生活秘密和其他各种理由。凡是涉及到儿童生存与发展的问题都要认识儿童、了解儿童、尊重儿童、造福儿童,而不是伤害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