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作出现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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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劳动者是否应该赔偿用人单位,这需要区别对待: 1、劳动者故意造成的损失需要100%全额赔偿用人单位,比如因为失恋啊、心情不好啊,故意破坏用人单位的产品、设备等;并且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参照公司规章制度,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2、劳动者存在重大过失的,需要赔偿用人单位50%左右的损失;明显可以避免的错误,比如因为违章操作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的、喝酒后工作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一半左右的损失;并且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参照公司规章制度,达到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造成一定金额以上的损失的,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3、劳动者一般过失或者正常工作不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造成的经济损失,无论大小,均不应让劳动者承担。比如让没有保管义务的销售员承担盘点后的货物损失。用人单位不能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如果数额较大达到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关于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数额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如果未达到公司规章制度中关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数额,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无法胜任岗位给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岗位,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然无法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给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并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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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不是恶意故意或者明显违规的,当然是公司负责,有限责任制啊,没有无限负责的道理。

就像快递不会因为你花十块钱寄个一亿的古董,因为意外出问题了就赔你一亿。那还要保险公司干什么?古代人都知道贵重的东西要花大价钱请镖局,现代人不会更傻吧。十块钱又能送货又能买全额保险?那是做梦。别指望别人拿白菜钱操造核弹的心。

员工也是一样,每个月拿几千块工资,赚了钱都是老板的,出问题了全部员工负责,换你你干么,这样的老板谁还给他干活?全世界也没这种事。只要不是恶意故意违规,基本就是公司负责,因为公司是直接利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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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可以根据情况而定,损失的严重性,还有看损失是客观原因还是主观原因,如果全部损失都要员工自己负责人,你这个人道主义是说不通的,因为人都会范错误,范是难免,如果范了,适当的惩罚一点点员工,让自己能够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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