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药品统筹支付的规定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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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重庆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在开通门诊统筹服务的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按开具处方医疗机构医保等级的报销政策支付,按规定执行药品医保支付标准。

二、审核结算各区县(自治县)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日常管理,做好门诊统筹费用审核,按规定按月结算,确保基金按时规范支出。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应按要求向医保部门上传药品“进销存”数据、药品销售价格、处方明细等信息,确保上传数据全面、准确、及时。

三、支付标准对于试点药品,以普通质量层次(国产GMP)的药品(不含区别定价药品)在各省(区、市)的购销均价计算普通质量层次平均值(以下简称平均值),低于平均值的,以平均值作为医疗保险支付标准;高于平均值的,分厂牌确定医疗保险支付标准:

1. 有3个及以上购销价的,以该药品购销价低的后3位的均值作为医疗保险支付标准。

2. 有2个购销价的,以低的购销价为医疗保险支付标准。

3. 只有一个购销价的,在购销价的基础上,下降一定比例确定医疗保险支付标准。具体下降比例为:上一年度在重庆药品交易所交易金额排前100位(含100位)的下降5%,101―200位的下降4%;201―300位的下降3%。按以上办法计算的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低于平均值的,以平均值作为支付标准;高于平均值的,其支付标准不得超过该药品上一年度在重庆药品交易所实际成交均价。

四、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如有疑问或需要了解更多信息,建议咨询当地医保部门或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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