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要求,海砂开采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采矿许可证、海上施工作业许可及海砂开采出让合同核定的位置、范围和标高进行开采。
海砂开采期间,海砂开采船舶不得擅自驶离核准的海砂开采区域。因不可抗拒、情势变更、船舶维修等原因确需驶离海砂开采区域或改变海砂开采计划,应当报属地海洋综合执法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办法》明确,在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采矿许可证和海上施工作业许可有效期内,海砂开采企业应当根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要求,科学确定海砂开采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