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啃树皮属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的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涉嫌的是故意毁坏财物罪。
2005年10月下旬石景山区城管大队队员在巡查中发现,在市燃气集团衙门口加气站西边的苗圃里拴着三只山羊,正在津津有味地吃着银杏小树苗,许多树苗的树叶已被吃光。城管队员随后对羊的主人进行了处罚。有的树的树皮都已经被啃完,只剩下中间发白的一根杆。据调查,山羊的主人是一名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平日里上班没有时间放羊,只好将羊拴在苗圃的树木上,一是羊有东西吃,二是拴在小树上安全,不会走失。城管队员对羊主人的这种行为提出了严厉批评,并给予了罚款50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