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足额筹措、管好用好我省对口支援新疆建设资金(以下简称援疆资金),确保对口支援有力、有序、有效开展,根据中央和省对口支援工作的总体部署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援疆资金的筹措、调拨和使用管理遵循以下基本要求:(一)总量控制,分县切块。我省筹措的援疆资金规模总量由中央核定;市县筹措的援疆资金规模由省财政分年度核定。阿克苏地区所属县(市)和兵团农一师(阿拉尔市)的援疆资金规模根据我省援疆资金总规模实行分县切块,包干使用。(二)核定规模,分级管理。省对口支援新疆阿克苏地区的规划根据分县切块资金规模制定,项目总投资严格控制在切块资金规模内。援疆资金实行“项目化”计划管理,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是安排援疆资金的依据。援疆资金根据“谁实施、谁管理”的原则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和拨付。(三)统筹调度,余缺调剂。省财政对全省援疆资金实行统一调度。承担援疆任务的市应筹措的援疆资金与援疆项目计划之间的差额由省财政进行余缺调剂,不承担援疆任务的市、县(市)应筹措的援疆资金全额上缴省财政。(四)国库调拨,专款专用。援疆资金的筹措、调拨、使用和余缺调剂,应当遵守预算管理和国库管理的规定,通过国库调拨,实行专款专用,收支明细核算,确保援疆资金安全高效、使用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