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立法要坚持开放的理念改革开放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
发展经济需要开放,社会建设也需要开放。制定慈善法是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自然要以开放的心态和理念来开展慈善立法工作。立法机关“开门立法”得到了社会有关方面的积极响应,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高校有关机构、社科院法学所以及一些慈善组织,纷纷召开慈善立法研讨会、论证会,仅内司委内务室参加的此类会议就达30多次,呈现出学界、实务界和立法机关密切沟通、良性互动的崭新气象。起草过程中,内司委共收到7份慈善法草案专家建议稿、几十份专题研究报告和数百万字相关资料。其次是制度设计的开放性。现代慈善的发展趋势是领域宽广,人人可为。与此相适应,慈善法在制度设计上体现了开放性和包容性。以调整范围为例,慈善法既调整慈善组织开展或者通过慈善组织开展的慈善活动,又调整没有通过慈善组织开展的慈善活动,比如,直接资助贫困学生,直接向公益性非营利的学校、医院、养老院捐钱捐物等。务实的理念务实就是讲究实际、实事求是、崇尚实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