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听力损害职业病患者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单位,享受以下待遇:(1)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发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级伤残27个月本人工资,二级伤残25个月本人工资,三级伤残23个月本人工资,四级伤残21个月本人工资。
(2)工伤保险基金按月发放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是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是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是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是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差价。
(3)职工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工伤保险基金补差额。
2、听力损害职业病患者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1)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发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是五级伤残18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伤残16个月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合适的工作。如果工作安排困难,用人单位每月发放伤残津贴,五级伤残是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六级伤残是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用人单位按缴纳的社保费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补差价。
(3)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听力损害职业病患者经鉴定为7至10级伤残的,享受如下待遇:(1)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发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7级伤残为13个月本人工资,8级伤残为11个月本人工资,9级伤残为9个月本人工资,10级伤残为7个月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到期,或者员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由工伤保险基金发放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发放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