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分层的方法社会学的分层一般采用三种方法,即主观法、声誉法、客观法。
1.主观法也称主观评分法,它是由人们根据某种标准,对自己的情况进行归类,指出自己所属阶层的方法。
2.声誉法。调查员从一个社区中选出一些熟悉该社区情况的人作为评判员,让他们按照事先规定的高低层次给本社区成员分层归类。调查员可以对各层成员的情况进行比较分析,从中找出人们进行声誉分层的标准。
3.客观法。客观法是用可以直接测量的标准,如收入、受教育程度等对人们进行层次划分的方法。由于收入、受教育程度、住房条件等现象客观存在,因此,使用这种方法可以进行客观地分层,较少受人们价值观的影响。除了上述三种基本分层方法外,社会分层实证研究使用的具体方法还有五等分法、基尼系数法、恩格尔系数法、不平等指数法、社会经济地位(SES)测量法等。(二)社会分层标准社会分层的标准一般包括两类:一是以外显地位为划分标准,例如,以人们所从事的职业为标准;二是以潜在地位为划分标准,例如,收入、教育程度、技术水平等。常用的社会分层标准包括以下几种:
1. 收入。收入与人们的消费方式、生活习惯、安全感和积极性有着密切的关系,收入差距对社会安全也有很大程度的影响。
2.职业。职业地位是人们在现代社会中的主要社会地位,是个人进行社会活动的主要场所。职业环境、职业声望、职业生活的范围和性质等等不仅影响着在职人员的社会表现,同时影响着社会流动的方向。
3.教育程度。教育程度直接影响着人的能力、知识、技术、趣味、价值观、审美观以及婚姻生育意愿、人格修养等等。教育程度全面地、持续地影响人的一生。随着社会发展,它在划分层级方面的作用将越来越大。
4.权力。权力意味着一个人在群体和社会中向别人施加影响的能力,因而,权力的大小往往会影响一个人的性格、态度和行动意向。处于同一权力层的人,对社会政策的评价,对社会现象的看法具有较大的共同之处。此外,还有像家庭背景、居住区位等都可以作为分层的标准。在社会学领域,关于社会为何分层这个问题,一直就是社会学者关注的焦点之一,由此产生的各种理论派别众多,学说杂陈。其中主要的有功能论、冲突论的视角。功能论学说强调社会分层的统一性和整体性,以杜尔克姆、沃纳、帕森斯、戴维斯为代表;冲突论学者则强调社会分层的对立性,认为冲突关系、不同社会发展时期的主要社会关系对社会分层现象出现的决定作用,以马克思、达伦多夫等为代表。
1. 功能论视角功能主义源于社会有机体观点,即认为社会是一个整体,各个部分分别承担着一定功能以保证社会有机体的稳定和生存。在功能论看来,社会分层是客观存在的,分层在维持社会方面具有某种有益的功能。法国社会学家杜尔克姆是最早对社会分层原因作出解释的功能论学者,他认为"原始社会到文明社会进化的特征是:群体中专门化分工的不断发展,导致了相互依赖的合作关系,而这种合作关系是由社会规范所创造的。人们的分工是以'分工'为基础的有机结合关系,社会分工造成异质性和相互依赖两种后果,这种有机的结合主张维护人的个性,个体部分的个性越鲜明,社会的团结或合作越牢固,因为相互依赖的程度越高。”也就是说在杜尔克姆看来,社会分层的产生是因为它对社会成员和社会中各种工作的配置将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发展,即它将发挥有利于社会的功能。上个世纪三四十年代,美国学者沃纳对美国一个小社区的社会分层进行了实证研究。对于社会分层的原因,沃纳认为, 社会分层对于复杂社会有着必不可少的功能, 它将社会中的人们安置在高低不同的各种位置上, 使得他们相互协调地形成了一个社会有机体。帕森斯从自己的结构功能理论的角度也对社会分层产生的原因作了说明。他并没有像杜尔克姆、沃纳等那样直接地去强调社会分层的功能,而主要是关注社会分层是什么。在他看来,社会分层的出现是由社会的历史、文化、环境等因素决定的各种制度在社会中的重要性不同,而这些制度的重要性程度排序则塑造了这个社会的共同价值体系, 这种价值体系是决定人们社会地位的依据。尽管帕森斯的这一论断没有直接将社会分层与它对社会所能发挥的功能联系起来,但他分析中的功能主义基础仍然是很明显的,他只是在社会分层与功能之间加入了制度与价值体系这两个中介变量而已。由此可见,功能论把社会分层产生的原因主要归结为它对社会、社会成员所发挥的功能, 尤其是正面的功能。
2. 冲突论视角冲突论是社会学中分层理论另外一种视角,其代表人物是德国的达伦多夫和马克思等人。冲突论者认为,由于有价值物的稀缺性,人类的冲突是难以避免的,表现为一种常态的社会互动形式,冲突是推动社会变迁的根本动力。马克思被西方学者公认是早期冲突论的代表。在马克思看来,是自然分工导致了社会分工,社会分工导致了私有制的出现,而私有制的出现是阶级产生的基础。这一社会发展的过程充斥着社会成员之间、社会成员与社会整体之间的冲突关系。达伦多夫是继马克思之后又一个对社会分层作出较多论述的冲突论者。他认为,社会分层之所以出现,是因为任何社会中都存在着权力关系,这种权力关系对个人或群体强制地实施奖惩是必要的。在达伦多夫看来,社会具有两副面孔,一副是稳定、和谐与共识,另一副则是变化、冲突与强制。而他的冲突论的假设之一就是任何社会都基于某些成员对它的另一些成员的强制之上。总的来说,社会冲突论认为社会分层制度是由有权势者的利益促成的,它是有权势集团的价值标准的表现,这种分层实际上包含着不平等,而且它妨碍了社会最理想地发挥其功能。很显然,西方的功能理论和冲突理论在对社会分层的社会功能问题上各持一端,但都提出了一些有价值的观点和看法。事实上,对社会分层的功能和作用要用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方法来分析,既要看到社会分层的积极作用,也要看到社会分层的消极作用。从积极作用看,第一,由于社会分层现象的存在,使社会在生产力水平不能满足全体成员需要的情况下,能够保证一批社会精英把全部精力投入到社会创造性活动中去,从而有力推动社会进步。第二,由于社会分层和社会差别的存在,形成了一种竞争机制,激励着人们去奋斗、去竞争,争取向上流动,取得较好的社会地位,从而有力推动社会的发展。从消极作用看,第一,社会分层导致社会不平等,尤其是导致剥削、压迫现象的出现,不可避免地要形成阶级对抗和阶级斗争。第二,社会分层和社会差别的广泛存在,也是社会犯罪的重要根源。一些人无法通过合法手段谋取更多的社会资源和报酬,就会转而通过非法的途径去争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