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尔福教育法》是英国进入 20 世纪所制定和颁布的第一个重要的教育法案。
它的颁布促成了英国政府教育委员会和地方教育当局伙伴关系的建立,形成了以议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地方教育局三级结合、以地方教育当局为主体的英国教育行政管理体制, 对后来英国教育领导体制和中等教育的发展有重要的影响。法案首次强调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的衔接,并把中等教育纳入地方管理,奠定了建立国家公共教育制度的基础。《哈多报告》(1926 年)(1) 小学教育应称为初等教育。儿童 11 岁以前所受的教育为初等教育;5—8 岁入幼儿学校,8—11 岁入初级小学;(2) 儿童在 11 岁后所受教育称为中等教育。有四种类型:以学术性课程为主的文法学校、具有实科性质的选择性现代中学、相当于职业中学的非选择性现代中学、高级小学;(3)11 岁举行选择性考试,分别进入不同类型的学校;(4)义务教育的最高年龄为 15 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