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停产乔迁,员工能够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限定得到相应的赔偿金。
rn法律依据:rn《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够二十人但占公司工人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工人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工人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能够裁减人员:rn(一)依照公司破产法限定进行重整的;rn(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rn(三)公司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换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rn(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招致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rn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rn(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时限的固定时限劳动合同的;rn(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时限劳动合同的;rn(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rn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限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再次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要求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rn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rn(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限定解除劳动合同的;rn(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限定向劳动者提议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商量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rn(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限定解除劳动合同的;rn(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限定解除劳动合同的;rn(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商定要求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认可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限定终止固定时限劳动合同的;rn(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限定终止劳动合同的;rn(七)法律、行政法规限定的其他情形。rn第四十七条经济赔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2年支付一个月薪水的准则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2年的,按2年计量;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薪水的经济赔偿。rn劳动者月薪水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工人月平均薪水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赔偿的准则按工人月平均薪水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赔偿的年限最高不超出十二年。rn本条所称月薪水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薪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