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我国农村执行家庭联产土地承包制度,规定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制,农民可经过土地所属的经联社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确定土地位置和周边四至(既与周围农户的土地界限清晰),调动了农民的农业生产积极性和主动性。
由于执行土地承包责任制后,土地很分散,不能连成较大的地块,不利于土地的集约化开发和产业化经营,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市场变化,因此允许有较好经济实力、资金财力较好、种养殖技术和经验丰富、有市场销售能力的“能人”通过经联社、村委会审核批准,并经县级农村农业经济经营管理站备案后,可以通过办理土地流转协议手续,把流转的土地用于农业生产,但土地不能用于建设住宅、可能造成土地污染的加工厂房等。所以,土地流转制度有利于土地的开发利用,有利于农业产业规模化经营,是一种利民、利国的政策,土地在不同用户之间的承包权转移,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土地流转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