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诊所申办,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由执业者本人提出申请
2、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本区常住户口
3、持有相关专业的《医师执业证书》或《医师资格证书》、《护士执业证书》
4、设置科目必须与所学相关专业一致并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
5、非在职人员(指离退休、辞职人员)
6、身体健康(有区卫生局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7、符合本市、本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在选址2-3公里范围内,无重复的医疗机构
8、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手册》不同类别诊所的具体要求
9、有合适的、符合条件的场所
10、符合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要求
设置医疗机构的条件 :
(1)必须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必须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在城镇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并从事相同专业工作五年;
(4)同时具备省、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卫生医疗许可证申请所需资料 :
(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4)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7)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8)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