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对侵权行为规定需承担民事责任者,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必须具备四个条件:第一,损害事实的存在;第二,损害行为的违法性,包括形式上和实质上的违法;第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只有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能对该损害承担责任;第四,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
上述四个要素相互联系,只有同时具备时,才构成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当幼儿伤害事故发生后,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幼儿园有过错时,才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幼儿园没有任何过错而责任完全在幼儿,则由幼儿的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