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足球兴起以后,最开始是没什么规则的,反正大家就是一窝粥地去抢球就好了,完全没有团队合作或者战术套路可言。
最多的时候呢,几千个人去抢一个球,于是大家动作就比较大,不少人踢足球踢断了腿或者受了重伤,以至于当时的英国不得不颁布法律禁止老百姓在城里面踢足球。到了1848年,足球规则第一个正式的文本——《剑桥规则》诞生了,它规定了一些足球场上的基本内容,比如足球场参赛人员正式确定为11对11,这项规定也一直沿用至今。而我们今天要说的足球裁判如何掌握场上的"有利"原则。足球比赛规则中,有一条规定叫做“有利条款”,而“有利”的定义就是指被犯规队存在着明显的进攻机会或得分机会时,这种情况被视为有利。大家都知道,在现代足球比赛中有许多的身体接触和合理冲撞,所以在比赛中犯规是难免的。但是有的队员用犯规战术故意破坏对方的进攻,以有利于本队的防守加固,延缓对方的进攻,甚至以故意犯规不惜以被罚出场为代价来破坏对方的得分机会,为本队获利。此时,裁判员就可视情况使用有利条款。可以说“有利条款”是裁判员进行判罚的重要依据。裁判对比赛犯规尺度的界定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有利原则的使用与否。那么,什么情况判罚有利合适,可参考以下标准:1、控球队员未失去控球能力当控球队员被犯规时,该控球队员并没有因为被犯规而失去控球能力,他还能继续比赛,并且还有利于继续获得进攻机会或获得得分机会。裁判员应掌握有利条款,不予判罚。在职业足球比赛中,某些球员的盘带过人能力相当突出,当这些队员在前场被犯规时,如果并未失去控球能力,应该给他们继续表演的机会,因为在前场他们的突破更有威力。而且也应该对防守方的战术犯规做出正确的预见,不要让进攻方的机会白白浪费掉。
2、控球队员失去控球能力该控球队员被犯规后虽然他本人失去了控球的能力,但是球仍然落在了同伴脚下,并还能继续获得进攻或得分机会,这种情况视为具备了有利条件。也就是说,当被犯规队员或犯规队,还存在或还有能力继续获得进攻机会和得分机会时,此情况为具备了有利条件。进攻方被犯规后,如果裁判员认为此犯规并没有伤害或影响到进攻方利益,而且不利于犯规队时,裁判员可令比赛继续进行,不判犯规。这种有利或不利,就作为判罚的依据。具备了有利条件,裁判员就应掌握“有利原则”,对犯规队暂不判罚,使比赛继续进行。简而言之,当一个队被犯规而根据有利原则能获利时,为了维护比赛的流畅性,则允许继续比赛,如果预期有利的那一时刻没有产生有利效果,则应判罚最初的犯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