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1年,英国通过《机动车法案》,规定任何车辆在宽阔的路面行驶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10英里(1英里约合1.6公里)、在居住区不能超过每小时5英里;对机动车征收通行费,机动车通过桥梁时造成损坏要进行赔偿。
这还不够,为进一步迫使汽车不能上路,1865年英国议会通过《机动车道路法案》(即“红旗法案”),这个奇葩的法案要求一辆汽车必须由3人驾驶,其中一名手持红旗的男子走在汽车前55米处开道,旗手还得协助马匹和马车通行;在路上行驶的汽车不得发出呼啸声;汽车重量最多只能达到14吨、宽度在9英尺(1英尺约合0.3米)以内;限速每小时4英里,违者会被罚款。迫于一条条严令,汽车只能慢腾腾地穿行街道,成为许多人眼里的笑话。同时,马车再度兴旺起来,每天上午,马车搭载着英国人驶向伦敦和其他主要城镇的商业中心。为保证马车上“贵人们”的安全,英国法律要求在与马车会车时,汽车要停车为马车让路,如果马车夫有要求,汽车司机还要使发动机熄火,以便让马儿安静地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