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村卫生室财政补助经费总额,将40%左右用于乡村医生基本岗位补助,按月发放;
40%左右用于村卫生室基础绩效补助,按季度考核发放;
20%左右用于奖励绩效补助,待年终结合平时考核综合评定后拨付。
具体如下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为城乡居民购买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重性精神病管理和卫生协管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2、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业务管理,结合我区实际,年度项目资金分配由区疾控中心根据各项目单位承担的工作量结合人口数,提出年初预拨方案和年终考核分配方案,报区卫计委、财政局核准,由区卫计委向各项目实施单位下拨项目资金。
3、项目资金实行预拨制和考核结算制。采取按季预拨或按比例预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不少于上年度补助总额的70%预拨;村卫生室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的40%的90%预拨,分季度通过打卡等方式直接预拨到村卫生室账户。根据卫生计生、财政部门的考核结果,半年和全年各结算一次项目资金,并于次年1月底之前拨付全年资金至项目实施单位。
4、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技术指导等工作的单位可由区财政适当安排经费予以支持。
5、项目资金使用实行报账制。各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对项目资金采取报账制管理。
6、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统计制度,记录、汇总服务日期、对象、数量、质量、提供人等详细资料,经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每月上报区卫生计生、财政部门审定后归档备查。
7、各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资金应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