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根据连政发(1999)60号和连政办发(2003)167号文件规定,对1998年11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和已购房改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均为发放住房补贴的对象。
享受一次性住房补贴的职工,对已购房改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住房补贴,在新购住房时,给予一次性面积差额补贴。住房补贴计算办法为:按夫妇双方各自现任职务、职级或技术职称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减去现住房面积得出面积差乘以当年公布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从2003年以来,市区实行的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0元,工龄补贴为每年每平方米6.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