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的标准,称重误差超过下述范围为缺斤少两。
1.粮食、蔬菜、水果或每公斤不高于6元的食品,称重范围等于或小于1公斤的负偏差不能超过20克;大于1公斤等于或小于2公斤的为40克;大于2公斤等于或小于4公斤的为80克;大于4公斤等于或小于25公斤的为100克。
2.肉、蛋、水产品、糕点、糖果、调味品或每公斤高于6元但不高于30元的食品,称重范围等于或小于2.5公斤,其负偏差不能超过5克;大于2.5公斤等于或小于15公斤的为15克。活禽、活鱼、水发物不在此列。
3.干菜、山珍食品或每公斤高于30元但不高于100元的食品,称重范围等于或小于1公斤,其负偏差不能超过2克;大于1公斤等于或小于4公斤的4克;大于4公斤等于或小于6公斤的6克。
4.每公斤高于100元的食品,称重范围等于或小于0.5公斤的,其负偏差不能超1克;大于0.5公斤等于或小于2公斤的为2克;大于2公斤等于或小于5公斤的为3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