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区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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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延安市境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煤炭开采、洗选企业,原有矿井改造、产业升级等应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清洁矿井建设条件(一)执行“三线一单”和矿区规划准入制度。新建煤矿须满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有关规定,产能符合我市煤炭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和煤炭行业有关准入要求。(二)执行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煤炭开采企业所有新建、扩建、改建项目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三)落实排污许可制度。煤炭开采企业向区域环境排污的,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对于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但区域环境质量不满足功能区划或考核要求的排污单位,要制定升级改造方案,达到环境质量要求。(四)落实总量控制制度。煤炭开采企业所涉及主要污染物排放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按照陕西省总量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五)落实生态治理恢复方案制度。所有煤炭开采企业应编制生态治理恢复方案,原则上5年对已编制的方案进行修编并报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备案。阶段性生态治理完成后,应组织开展专项验收,并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六)落实应急预案制度。煤炭开采企业要按照应急预案管理有关办法编制、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修订一次并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七)落实清洁生产审核制度。煤炭开采企业须5年内开展一次清洁生产审核并向市县生态环境部门报备。

三、清洁矿井建设标准(一)水污染防治建设标准1.煤炭开采企业应当建设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分类处置系统,未经处理的矿井水不得外排,确需外排的,应当依法设置排污口,主要污染物应当达到水功能区划要求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2.生产区要建设煤矿雨水收集设施和废水应急设施,集中收集的雨水经处理后回用,严禁外排。废水应急设施的容积要满足突发环境应急处置的要求。

3.煤炭开采企业要配套建设选(洗)煤厂,选(洗)煤厂生产废水经处理后闭路循环利用,严禁外排。

4.工业场地要按照分区防渗原则,对储煤区、煤泥晾晒场、危废暂存间、污水处理站等可能造成污染的区域要分区做好防渗。

5.煤炭开采企业要对矿区地下水进行监测和隔离保护,煤矿开采作业区涉及居民区域的,应编制居民用水方案,保障周边群众用水安全。(二)大气污染防治建设标准1. 煤炭开采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省市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有关要求,按期完成燃煤锅炉拆改和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作。

35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须建设除尘脱硫脱硝设施,涉及总量指标的,按照规定执行;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全部完成拆改。

2.煤炭开采企业应当设置密闭的运输、洗选、贮存系统,并对进矿道路、厂区内路面采取硬化、绿化、清扫、洒水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3.堆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采取密闭贮存、设置围挡、覆盖等措施,避免和减少对大气的污染。煤炭集装台应当设置原煤筒仓、储煤棚,实施场地硬化,不得露天堆放。

4.煤炭运输、装卸应当采取全密闭措施,防止漏撒和扬散。企业运输车辆和厂区作业车辆出厂时要洒水喷淋,避免污染。冬季12月份至次年3月份车辆冲洗设备停用期间,要增加机械化清扫次数。

5.煤炭开采企业要推进煤矿瓦斯安全环保利用途径,减少瓦斯排空对大气环境的影响。(三)固废处置和噪声污染防治建设标准1.煤矿及洗选煤厂禁止建设永久性煤矸石、煤泥堆放场。确需建设临时性堆放场的,其占地规模、选址应当与煤炭生产和洗选加工能力相匹配,制定综合利用方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煤矸石、煤泥临时性堆放场选址、设计、建设以及运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要求。严禁将煤矸石、煤泥等混放。

2.煤炭开采企业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贮存、处置、综合利用的,须向省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产生的废机油等危险废物要设置临时暂存场所,且规范警示标识,并做好防渗措施和建立转运台账,交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

3.生活区产生的生活垃圾定点收集,定期清运至附近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

4.煤炭开采企业对各生产工段的噪声源、振动源、采取消声减振措施,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确保声环境质量达到中、省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四)生态环境治理标准1.煤炭开采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土地复垦、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矿区林、草植被恢复,保护煤炭开采区域生态环境。开采区林草覆盖率不低于90%,生活区绿化率不低于40%。

2.煤矸石堆场、建设工程或者道路临时占用地要进行生态修复,矿区周边和矿区专用道路(包括排矸道路)两侧设置隔离绿化带。工业场地和专用道路(包括排矸道路)应进行硬化。

3.资源整合、资源采空区废弃的工业场地,要开展土壤污染治理,进行生态恢复,恢复自然环境原貌。

4.对发生地面塌陷、地裂缝、岩移、震裂及其他造成地表生态破坏的区域,应当因地制宜开展生态恢复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四、清洁矿区生态环境管理标准(一)煤炭开采企业要从生态环境保护实际出发,按照新政策、新标准的有关要求,及时对环境质量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环保治污设施不到位、生态恢复不彻底的进行改造升级,并达到相关标准要求。(二)煤炭开采企业应当优化矿区工业场地、生活区、绿化区的功能布局,彻底整治矿区存在的各类“脏、乱、差”问题,切实营造整洁、美观的清洁矿区环境。(三)煤炭开采企业要建立健全环保机构,配置专职负责领导和环保工作人员,建立专门管理档案,完善各类设施环保运行台账和记录。(四)煤炭开采企业要保障各类环保设施的正常稳定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因检修、故障停用时,要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因设施停用造成的环境影响。(五)煤炭开采企业要加大矿区环保宣传,各区设置环保宣传专栏或标语,环境管理制度上墙,环保处理设施设置操作提示牌,强化工作人员落实生态环保主体责任意识。(六)煤炭开采清洁矿井建设的监管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不建清洁矿井或管理不善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责令整改,依据情节予以处罚。(七)市生态环境局对全市的清洁矿井建设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各分局要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做好煤炭开采企业日常监督管理。

五、附则(一)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延安市煤炭开采清洁文明矿井建设标准》同时废止。(二)本标准由延安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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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开采金属矿绿色矿山建设要求》(DB34/T 3922-2021)是2021年7月8日实施的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地方标准,归口于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地方标准《地下开采金属矿绿色矿山建设要求》(DB34/T 3922-2021)规定了地下开采金属矿绿色矿山采矿、选矿、资源综合利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节能减排、科技创新与数字化矿山、企业管理与企业形象的要求。

该标准适用于地下开采金属矿绿色矿山的建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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