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退税补助对象:在重庆市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两江新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在上诉区域以按揭方式购买属其唯一住房的购房产权人。
产权人是指申请享受补助住房的所有产权人,该住房所有产权人都要符合“唯一住房”的条件该套住房才可以享受补助。
2、退税标准、额度:从产权人购买住房并支付按揭本息的首月起算连续12个月止为一个补助年度,以后的补助年度以此连续类推。在补助年度内,以产权人在重庆市主城区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40%为基础,高于同期为所购住房支付按揭本息的,按支付的按揭本息额度给予补助;低于的,按个人所得税40%的额度给予补助。总累计补助金额不得超过住房总价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