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行政案件的询问一般不允许录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案件受理、调查取证、开庭审理等各个阶段都应当进行笔录记录,并且在庭审结束后当场宣读笔录,或者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与此相对应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在刑事案件审判时,除因公共秩序或国家安全之需要外,被告人有权要求在自己出庭时,当庭进行审判,以及亲眼看到及听到作为根据判决的证据的人证书据,或要求与证人对质。” 对于行政案件来说,虽然被告人和其他当事人没有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权利,但是要求当面审问和要求询问笔录也属于其基本的诉讼权利。因此,行政案件的问询过程应该以书面记录的方式进行,并在问询结束后及时将笔录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在笔录上提出异议或者补充说明自己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