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家禽,含人工饲养的同种野禽,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家禽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禽或种蛋的产地检疫。合法捕获的同种野禽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
2.检疫对象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鸡传染性支气管炎、鸡传染性喉气管炎、鸡传染性法氏囊病、鸭瘟、禽痘、小鹅瘟、马立克氏病、球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3.1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3.2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3养殖档案相关记录符合规定。
3.4临床检查健康。
3.5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6省内调运的种禽或种蛋须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4.检疫程序4.1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应根据所辖区域、检疫范围、当地相关疫情情况等~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现场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