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2、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3、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宅基地的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1、镇郊区和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下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34平方米;
2、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67平方米;
3、区、丘陵地区用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占有耕地的适用本款⑴、⑵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