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伤人的法律责任已经明确写入我国《侵权责任法》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一章之中。
在世界范围内,我国侵权法对动物侵权责任的规定是最为详细的。第一,老虎、烈性犬等凶猛动物造成人损害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应该承担无过错责任。所谓无过错责任,就是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不能以自己尽到管理者责任而进行抗辩,只要凶猛动物造成人损害,就要承担责任。第二,动物园饲养的动物造成人损害的,动物园能够证明自己尽到管理者职责的,就不承担责任。动物园在动物侵权主体责任中是一个特殊主体,不能按照一般人饲养动物看待。动物园不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必须自己举证证明已经履行了管理者责任,包括围栏、警示义务、管理制度、事后处置等情况。第三,动物侵权是因为第三人引起的话,被侵权人既可以向动物饲养者主张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张赔偿,一旦动物饲养者承担责任,那么就取得了追偿权,可以最后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