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政务院发布的《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中就明确指出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第一阶段,但是,新中国初期的国情决定当时学前教育机构主要是承担“托幼事业”功能,而不是作为人力资源开发的教育功能。
1952年,教育部颁布的作为新中国第一个学前教育法规《幼儿园暂行规程(草案)》对幼儿园做出了“双重任务”规定:一是教养幼儿;二是为母亲外出参加生产劳动服务。为了方便父母参加生产劳动,提出“办理寄宿制幼儿园”和“办理季节性幼儿园”,幼儿在园时间“以8-12小时为宜”。1956年教育部等部门发布的《关于托儿所、幼儿园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将学前教育事业称为“保教事业”,为社会服务任务更为明确,强调面对更多的妇女参加生产劳动及社会建设工作的需要,托儿所和幼儿园必须要相应的增加。1979年的《全国托幼工作会议纪要》特别强调:“办好托幼事业是党和国家关心群众疾苦,调动职工,动员大干社会主义积极性的一个主要方面,是妇女彻底解放的一个必要条件,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