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内防火墙设置的一般规定 1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基础上或钢筋混凝土的框架上。
防火墙应截断燃烧体或难燃烧体的屋顶结构,且应高出非燃烧体屋面不小于40CM,高出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屋面不小于50CM。 当建筑物的屋盖为耐火极限不低于0.5H的非燃烧体时、高层工业建筑屋盖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时,防火墙(包括纵向防火墙)可砌至屋面基层的底部,不高出屋面。 2 防火墙中心距天窗端面的水平距离小于4M,且天窗端面为燃烧体时,应采取防止火势蔓延的设施。 3 建筑物的外墙如为难燃烧体时,防火墙应突出难燃烧体墙的外表面40CM;防火带的宽度,从防火墙中心线起每侧不应小于2M。 4 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民用建筑如必须设置时,其两侧的墙身截面厚度均不应小于12CM。 防火墙上不应开门窗洞口,如必须开设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并应能自行关闭。 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防火墙。其他管道如必须穿过时,应用非燃烧材料将缝隙紧密填塞。 5 建筑物内的防火墙不应设在转角处。如设在转角附近,内转角两侧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如装有耐火极限不低于0.9H的非燃烧体固定窗扇的采光窗(包括转角墙上的窗洞),可不受距离的限制。 6 设计防火墙时,应考虑防火墙一侧的屋架、梁、楼板等受到火灾的影响而破坏时,不致使防火墙倒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