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标准按照乡镇情况和在乡镇工作时间等因素确定,并向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和长期在乡镇工作的人员倾斜,具体标准为:在一般乡镇工作10年以下的,每人每月200元;11~20年的,每人每月260元;21~30年的,每人每月330元;31年以上的,每人每月410元。
在艰苦偏远乡镇工作10年以下的,每人每月290元;11~20年的,每人每月350元;21~30年的,每人每月420元;31年以上的,每人每月500元。乡镇类别由各县区人民政府依据乡镇财政经济状况、交通便利程度、距离县城远近等因素合理确定。其中,艰苦偏远乡镇原则上不超过乡镇总数的50%。各县区乡镇划分情况,请于9月15日前上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备案。